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如何确定存款收入、含税收入、视同销售、商业折扣等各种经营情况下增值税的税基?今天,总编辑已经整理出五种确定税基的常用方法。让我们一起关注他们。
销售中包含的项目
1.收取的总价
2.收取的额外价格费用(手续费、补贴、返利、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等。)
3.消费税等价内税
不包括在销售中的项目
1.征收的产品税
2.委托加工消费税的消费品征收和汇出的消费税
3.合格预付运输费用
4 .符合收取政府资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条件
5.保险代理人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代表其收取的车辆购置税和执照费。
包装情况
一般商品、啤酒和黄酒
销售的确定
1 .一年内未逾期的,单独核算,不纳入营业税
2.对于逾期未收回或超过一年未收回的包装,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按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税,并折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入增值税销售额
除啤酒和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
其他酒类包装保证金,计入销售税
批准状态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认为已经发生销售行为且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次确定销售额。
批准方法(按顺序)
1 .根据纳税人近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2 .根据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3.由构成应税价值(不含消费税)确定:构成应税价值=成本x (1个成本利润率)
含税收入的一般条件
1.商业企业零售价格
2.普通发票销售
3.超值费用
4.税收存款收入
换算公式
无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或征收率
来源:上海税
编辑:张越(010) 619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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